卖淫女的被害性及其合法权益保护

点击数:372 | 发布时间:2025-06-21 | 来源:www.kadluh.com

    摘要 卖淫女是风险性与被害性的同一体,但大家总是只不过看到卖淫女的害处性而忽略其被害性。实践中,卖淫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些看重和保护,国内一些城市中甚至出现了专门针对卖淫女的犯罪。现在应该看重卖淫女的被害性,加大对卖淫女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键字 卖淫女 被害性 合法权益 保护

    无论是在卖淫合法还是非法的国家或区域,妓女(国内目前一般称为卖淫女)都是一个不容忽略的庞大亚文化群体。据联合国人口进步机构公布的资料显示:在法律不禁娼的国家和区域,妓女平均占总人口的1%以上;而发达的美国,历史上最高占总人口的12%,目前仍占6.7%;日本的妓女占总人口的5.6%;德国妓女占总人口的6.1%;法国妓女占人口的5.4%;前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最高也达到了10%左右。国内过去一度消灭了卖淫嫖娼现象,但经过20余年的恢复与进步,卖淫女的数目日渐庞大,有学者推断她们已经占到总人口数0.8%。[1]
    卖淫女——风险与被害的二重性剖析
    在人类历史上妓女所拥有些短暂的光荣年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自19世纪各国纷纷立法禁娼以来,大家对妓女的评价大都是相反的,其社会风险性为愈加多的人所认识和不容。大家对妓女风险性的指责大部分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妓女卖淫是对人类一同道德特别是性道德的冒犯,与人类道德水准和文明程度的提升相背而行,紧急腐蚀社会上一部分人,特别是青少年的品德,毒化社会风气。(2)致使性病的蔓延,风险人类健康。性乱是性病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今天,艾滋病、梅毒等性病紧急威胁人类健康,妓女所遭到的指责愈加大。(3)紧急扰乱社会治安,诱发其他犯罪。比如诱使嫖客争风吃醋,打架斗殴甚至行凶杀人;有些妓女在卖淫活动中常常“顺便”推行偷窃、敲诈勒索、打劫等犯罪活动;卖淫还常常与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纠合在一块,等等。(4)破坏家庭稳定和幸福。有人调查说,因卖淫嫖娼而导致的离婚案占到了所有离婚案的10%左右。[2]
    妓女的害处性的确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同时妓女也具备被害性的一面,这是一个日益突出而却为大家所有意或无意忽略的问题。在大家的观念中,妓女是“坏人”,大家投向妓女的目光中充满着鄙夷和歧视,她们的痛苦和灾难被视为罪有应得。在疾恶如仇的中国,这一点好像更为突出。但妓女的被害性与其风险性一样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主要体目前以下几个方面:
    1.很多妓女孩活在不完善的家庭环境中。
    国内外学者有关妓女的研究大都显示,家庭原因在女人走上卖淫道路中有哪些用途很重大,而探究妓女的堕落史大都能从破损的家庭原因中找到缘由。很多妓女的早年饱受困苦和沧桑,形成童年阴影,渐渐产生不完善的人格,这是致使她们走上风尘的道路的一个尤为重要是什么原因。她们的父母腐化堕落,酗酒、吸毒、犯罪的占了非常大比率,有的妓女的家庭残缺,或者爸爸妈妈不和,或者爸爸妈妈离异,或者爸爸妈妈一方或双方死亡。美国一位学者对卖淫少女的家庭情况研究表明:47%的失足少女在卖淫之前就因为死亡、丢弃、监禁或类似的不幸而失去双亲或其中之一。[3] 2000年十月,在伊拉克发生的萨达姆长子命令特种部队将百名妓女当街砍头示众的骇人听闻事件中,受害妓女也大都来自没男士的破碎家庭。[4] 在国内,1999年北京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卖淫女家庭处于非正常状况的比率高达22.3%。[5] 国内其他一些学者的研究也大都证实,比率不低的卖淫女身后都有不幸的家庭背景,她们过早体验的不是家庭的温暖而是各种家庭不幸。
    2.很多妓女是由于被强迫、引诱或者由于生活贫苦而被迫卖淫。
    在旧社会,大部分妓女都是被迫从事卖淫活动。今天,被迫从事卖淫活动的妓女仍然占了不低的比率。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疯狂推行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行为。近年来,强迫别人卖淫的犯罪分子与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风险极为紧急。在被拐卖妇女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强迫卖淫。
    2000年4-6月拓展的全国公安机关“打击人贩子、拯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中所拯救出的被拐卖妇女中被强迫卖淫的比率非常高,仅贵州遵义县公安局摧毁的一个拐卖、强迫妇女卖淫特大犯罪团伙,自1996年以来,就先后多次将遵义县80余名年轻人妇女拐骗到福建东山岛等地强迫卖淫。一份统计报告表明,全球约有多达200万名女子遭人口贩子的诱骗或拐卖沦为娼妓,在欧洲大约有25万至50万妇女被迫沦为妓女。[6]
    有的妇女卖淫是由于生活贫困,没办法存活,无奈只得卖淫。广东、四川、辽宁、上海等卖淫多发地的调查显示,中年妇女由于生活困难而卖淫的比率较高。[7] 在这种情形中,妓女并未直接遭受不法侵害,但广义而言她们仍然具备被害性。因为自然是什么原因,女人在社会角逐中总是处于劣势,她们最易成为社会变革所引发的阵痛的利益直同意损者,在社会变革中,当政府扶助弱者的配套手段滞后时,她们利益的损害则更为突出。譬如国有企业改革带来职工下岗,女工总是是最早考虑的下岗对象。下岗工人中,女工占了相当比率。原本她们的生活政府应该保障,而事实上这一点在现在很难做到。下岗女工因为生活所迫卖淫的,并不是空穴来风。据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很多下岗女工因为没了经济来源,在家庭中又遭到老公的嘲讽、打骂,不能已弃良为娼。[8] 以笔者在劳教所工作的体验,下岗女工卖淫的数目并不低。
    3.很多妓女是在遭受不法侵害后,发生恶逆变,自暴自弃,从事卖淫活动。
    不法侵害主如果指性侵害,如强奸、诱奸、猥亵、紧急的性骚扰等。遭受不法侵害后,发生恶逆变而走上卖淫道路的,在妓女中占了相当的比率。历程从受害人到犯罪人的转变过程,是妓女的一个典型特点。据安徽某市妇联的调查,在37名女流氓犯中,首次处在强迫、胁迫、被迫的状况下发生性行为的有14人,让人骗奸的一人,恋爱对象提出性需要后坚持不住发生性行为的有6人,这三项合计21人,占总数地56.8%。另据调查,某监狱在押的50名年轻人女犯中,别人以恋爱为名,借助职权或从属关系,采取欺骗引诱或其他方法使女年轻人被骗上当失去贞操后,渐渐走上犯罪道路的占62%。[9]
    4.妓女是特殊的,极易遭受不法侵害的高危群体。
    妓女职业可以随便致富,很多妓女身上都带有很多现金或者存折、信用卡及其他贵重物品;妓女大都是单独活动,因为卖淫的需要容易进入高危时间和空间,也容易落入不法分子的设下的犯罪圈套中;妓女所从事的是一种不光彩的、非法的职业,她们都是隐蔽、“地下活动”,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常常是忍气吞声,鲜有寻求司法救济的,这使得不法分子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妓女常常被迫向黑恶权势寻求保护,为此常常遭到社会黑权势的敲诈、迫害;报刊上时有“三陪卖淫”女子被打劫、杀害的报道。汕头普宁县梅塘镇田丰村年轻人官某(男,28岁)到该县流沙镇做临时基建工,白天上工,夜晚则四处游荡,见到一些外省暗娼在阴暗角落拉客卖淫,性欲膨胀,又无钱嫖娼,于是采取嫖后抢钱、杀人的方法。官某从1988年9月至1989年1月14日,共嫖娼15名,嫖后用手卡暗娼脖子抢钱7次,卡死4人。北京出租车司机华瑞茁因恋爱失败,竟疯狂选择卖淫女作为报复对象,他在1998年月到2001年6月间先后杀害14名卖淫女。另据披露:某一城市,三年内被恶权势杀掉“三陪、卖春”女竟达九十名。[10] 在一些城市中,甚至出现了专门针对卖淫女的犯罪活动,卖淫女遭受犯罪侵害,已成为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①
    5.卖淫活动本身紧急损害妓女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频繁的、杂乱的性行为,会损害妓女的生理健康,因为政府把她们的行为定为行政处罚的打击重点,因此她们都在“地下”活动,没健康检查规范、卫生防治手段,导致性病发病率成倍增长。妓女群体中妇女疾病及性病感染率特别高。广州抽查314名卖淫女,患性病的高达76.7%。[11] 妓女为了买卖的成功,总是被迫满足各色嫖客的需要。很多嫖客在性行为中的表现是掠夺式的,他们不管妓女的承受能力,举止暴力,常常导致妓女人器官的损伤。有的嫖客是性变态者,他们对妓女的机体伤害愈加紧急。卖淫对妓女的心理损害也是很紧急的,妓女从良后,生理的伤害或许可以非常快治愈,但心理上的损害则是长期的,很难愈合的。了解她们卖淫历程者的鄙夷和歧视,还会加深这种伤害。妓女从良后,大部分前景暗淡。
    对卖淫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及卖淫,大家总是关注的是其风险,是怎么样防治,所谓“非我族类,同株共灭”,鲜有关注对妓女群体的保护问题的,由于这个话题太容易引起部分疾恶如仇的正义人士的不满。但一个现代化、文明、法治国家也应该是一个重视犯罪人权益保障的国家。国家不应只是善良公民的保护者,也应该是犯罪人的保护人。对妓女群体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对其行为的默许,更不是一定。这正如一些国家基于人道主义给吸毒职员发放注射用针管,并不意味着这类国家一定吸毒这种行为一样。
    关注妓女的被害性,加大对妓女群体的保护,也是基于维护社会整体治安的考虑。在国内一些城市已经出现了专门针对“卖淫女”的犯罪现象,而且风险大,影响坏,紧急扰乱了社会治安,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也有损国内国际形象。
    看重和主张对妓女的人道保护,尊重妓女的人格,保护妓女的合法权益,也是消灭卖淫嫖娼这种社会丑恶现象所需要的。嫖娼者在嫖娼时都有一个对妓女的非人化过程,他们在推行嫖娼行为时不是把妓女作为妈妈、女儿、老婆的形象看待,而是把她们当作纯粹的泻欲工具,这也是嫖娼者得以推行嫖娼行为所需要的。一味强调对妓女的打击,对妓女泾渭分明的敌视,与对妓女性格、权益的蔑视,事实上也是一个对妓女的非人格化过程,这正是卖淫嫖娼行为得以存在和进步的主要原因。从某种程度上说,对妓女性格与权益的漠视,也就是容忍卖淫这种社会丑恶现象的存在。
    现在,对妓女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以下几个方面应予加大:
    1.法律上坚持禁娼的立场。
    彻底禁绝卖淫,是最好的保手段,虽然现在要做到这一点不现实,但法律上需要坚持禁娼的立场。有的学者提出卖淫合法化的建议,这是大家所不同意的。卖淫在理论上是一种无直同意害者的犯罪,它与其他种类的犯罪最大的不同是除去妓女本身是受害者外,别无其他直同意害者。为何国家还应该坚持禁娼的立场呢?一个尤为重要是什么原因,对这种行为的干涉和禁止事实上也是对行为人的一种保护手段。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就过去指出:国家对这种行为的干涉是一种“社会保险对策”,由于一个理智完善的人,为了保护自己,必然会采取这种做法。[12]
    2.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卖淫与皮条客等居间盘剥妓女的不法行为。
    近年来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较为突出,一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逼良为娼或者控制妓女卖淫,稍有不从即残酷迫害。一些妓女为寻求保护不能不倚赖于黑恶权势,遭到黑恶权势的盘剥。妓女有从良的念头也总是很难达成。皮条客居间对嫖客与妓女进行撮合并收取肯定成本,是卖淫的一种容易见到形式。妓女的血汗钱相当一部分落入皮条客的腰包,对这种居间盘剥妓女的行为,国内现在的立法对之尚缺少相应的对策,皮条客总是逍遥法外。即使是在卖淫合法化的国家,也大都禁止皮条客居间盘剥妓女。现在,应该理性地,不带世俗偏见地从保护妓女利益的角度考虑,加大对皮条客的打击力度,拟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3.贯彻司法上的非歧视原则。
    一些不法分子选择妓女为犯罪对象,并且屡屡得逞,一个尤为重要是什么原因,受害妓女总是忍气吞声,不愿或不敢向司法机关报案。部分司法机关在处置针对妓女的犯罪时,并不非常尽力——好人受害都管不过来,何况是妓女。除去一些重特大案件外,妓女受害常常为司法机关所忽略。处于羁押场合的妓女常常遭到歧视性待遇,她们不只可能遭到司法职员的歧视,其他违法犯罪女人对妓女这类的违法犯罪也是嗤之以鼻。被羁押妓女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应有些保护。这类状况是应予纠正的。妓女也是国家的公民,国家并不可以由于其妓女的身份而不给予与其他公民一样同等的司法保护。对这部分人权益的忽略,只能带来社会治安恶化的后果,进而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在司法上贯彻对妓女的非歧视原则,除去加大对司法职员的教育,提升他们的素质外,有必要做出鼓励被害妓女主动寻求司法机关救济的特殊规定。如对于遭到犯罪侵害而报案的妓女,司法机关不能同时对其卖淫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妓女的受害历程,在决定处罚时应予酌情考虑。
    自愿卖淫妓女与被迫卖淫妓女,与由于受害而堕落的妓女,是不同的。她们在主观恶性,再犯可能,社会风险性等方面都有非常大不同。但现在司法机关在对她们进行处置时,极少考虑或并不考虑这类差异。从对妓女的合法权益保护角度说,考虑这类差异有益于对妓女的挽救,同时也表明了国家对受害妓女特别关注的价值取向。
    5.加大对妓女群体性病的防治。
    妓女是性病的高危感染和传播群体,妓女群体中感染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性病的比率特别高。调查表明,暗娼中有50%以上为艾滋病带菌者,且绝大部分没用安全套的习惯。[13] 司法机关对妓女的打击立场合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妓女只能在“地下活动”,且总是不可以在一个稳定的处所中活动,而常常出于“游击”状况之中,这使得对于妓女人病的检疫和防治工作没办法拓展,除去少数被司法机关捕获的带有性病的妓女能在司法部门得到救治以外,绝大部分患有性病和艾滋病带菌妓女处于完全失去控制状况。加大对妓女群体性病的防治工作,并不是只是基于对妓女性道保护角度的考虑,也是保护整个社会公众健康的需要。既要维持对卖淫的打击态势,又要人道保护妓女的生命健康,的确是一个难点。应该纠正一种偏见:假如对小姐进行管理就等于承认卖淫的合法性。在生命与道德面前,孰轻孰重一清二楚。“两害相权取其轻”,可以考虑免费向妓女发放避孕工具的做法,假如这一点很难做到的话,至少也应该在“扫黄”行动中淡化避孕工具的证据用途,以让妓女放心的用法避孕工具。司法机关对于发现的患有性病的妓女都应依法强制治疗。
    6.重视对妓女的行为矫正,而非惩罚。
    各国对妓女的处罚有渐渐减轻的趋势,主要表目前两方面:一是进行非犯罪化,把卖淫这种行为从刑法调控的范围内剔除出去;二是即便在现有刑法中保留卖淫罪名的,其刑罚幅度也愈加轻。由于妓女也是受害者,各国禁娼实践也证明惩罚对于遏制卖淫犯罪来讲几乎无济于事。为了挽救妓女,让她们脱离皮肉生涯的苦海,各国大都以教养的方法对妓女进行行为矫正,教会她们一技之长,以便她们能通过合法、正当的方法谋生。国内针对妓女的法律手段主要有罚款、拘留、收留教养、劳动教养等几种方法。应该说在立法上也重视对妓女的行为矫治,但实践中对妓女教养的处罚色彩依旧很浓厚,这是教养后妓女重犯率特别高的主要原因。据粗略统计,从妇教所解教出来的妓女高于20%重抄旧业。[14] 国家对妓女所发动的处置手段,应该以矫正妓女的行为为中心,教会她们一技之长,预防她们再从事卖淫的营生。
    7.加大妓女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
    缺少自我保护意识是妓女群体容易遭受犯罪侵害的要紧原因。从某种程度上说,可以真的有效防止犯罪侵害的只有被害人自己。很多妓女对于嫖客缺少必要的提防心理,她们怕得罪嫖客,影响“买卖”,总是对嫖客曲意迎合,这一点容易为犯罪分子所借助。很多妓女就是因此陷入犯罪分子的圈套之中。妓女对艾滋病等性病的自我保护意识之弱让人惊讶。据中国医科院时尚病研究室研究职员对广西、山东、海南等省区调查发现(资料统计截止到1997年底),750名路边店员工中有42-64%自报有“商业性”性服务行为,其中只有1.6-7%的人表示每次用安全套。在海南某县路边店的221名员工中,竟由34%的人从来没听说过艾滋病,35%从来没听说过性病。这类卖淫女的性病感染率均明显高于普通人群。[15] 前文也提到过50%的暗娼没用安全套的习惯。教育妓女加大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必要的自我保护技能和知识,是很必要的。司法机关、传媒与一些社会公益性机构对妓女不应只不过一味的责难和非议,而应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本文原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参 考 文 献
    [1] 房思玉. 中国遏制“红灯区”[M]. 济南:山东友谊出版社, 2000. 15.
    [2] 欧阳涛. 当代中外性犯罪研究[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3. 299.
    [3] [11]彦欣. 卖淫嫖娼与社会控制[M]. 北京:朝华出版社, 1992. 21, 168 .
    [4] 萨达姆长子命令特种部队将百名妓女当街砍头示众[N]. 扬子晚报, 2001-2-9.
    [5] [13] 皮艺军、马皑.卖淫活动的共生模式[A]. 陈兴良. 刑事法评论2000,(7)[C].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36, 648.
    [6] 打拐情长路更长[J]. 人民公安, 2000, .
    [7] [8] 周钢:下岗职工违法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J]. 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 .
    [9] 任平安、赵艳屏. 妇女心理学[M]. 沈阳: 辽宁大学出版社,1986.171.
    [10] 蔡本红. 可否给予色情业合法地位?[J/OL]. 三九健康网http// www.999.com.
    [12] [美]汤姆?L?彼彻姆著,雷克勤等译.哲学的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30.
    [14] 陈京秋. 年轻人女人卖淫行为的心理和防范[J]. 青少年犯罪问题. 1997, .
    [15] 爱滋病盯紧性乱人群[J]. 性爱文化与生殖健康, 1999,.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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